《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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