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交通事故的认定和审查过程是:
1、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2、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审查申请之日为受理之日,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3、审查期间,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审查,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并书面通知各方;
4、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查结论,并在三日内将审查结论送达各方。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七十三条 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不得少于二人。